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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不成环保目标,扣辖区政府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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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发布加强环境管理意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完不成环保目标,扣辖区政府100万元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一例一次扣500万元

城区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问题一直都是困扰城市环境的痼疾。

昨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加大我市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今后,对辖区内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还要向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实施财政扣款。

晚报记者 孙娟

实习生 杨秀娜

财政扣款建议标准

在环保任务方面,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对当地政府财政扣款100万元。

对出现严重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财政扣款一例一次10~100万元。

对各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擅自停运、偷排、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例一次100万元。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一例一次500万元。

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发生严重噪声扰民事件的,一例一次10~50万元。

对夏秋季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一处(亩)20万元。

关于污水处理的规定

在污水处理方面,要加大对城中村取水、外购热水等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用水的管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比例,力争全年征收2亿元,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

如果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污水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未按照进度要求完成的,财政扣款一例一次100万元。

市区内已整治到位河段违法设置排污口的,一例一次100万元。

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扬尘污染的,一例一次50~100万元。

在水系整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中,对河道违法设置排污口的,一例一次50~100万元。

对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违法开采煤矿等违法行为,一例一次50~100万元。

对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违法行为,一例一次50~100万元。

地表水将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我市积极开展环境有偿治理和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市环保局对相关县(市、区)地表水设置考核断面,明确责任目标。

其中,市区内对西流湖、索须河、十七里河等部分未整治到位河段采取有偿治理办法,即按照生态补偿标准和生态补偿金计算方法,按周进行核算,并以此为基数对断面责任政府和管委会按月扣缴生态补偿金。

具体扣缴标准为:首次按基数的15倍进行征收,3个月内水质仍未得到明显好转的,每3个月再加罚5倍,依此类推。

对索须河、金水河、七里河、熊儿河等整治到位河段,按照各自管辖区域对擅自设置排污口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市财政局对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给予一处一次100万元的扣款。

其他地表水依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对断面责任政府或管委会按季扣缴生态补偿金。

对于无法科学设置河流责任断面和目标值的城区,分别按各区上年度常住人口(以统计数据为准)每人每月2元计算生态补偿费,由各责任政府按季度直接向市财政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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