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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套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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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政
融资性担保公司套上“紧箍咒”
省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
不得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须在3小时内报告

省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

不得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须在3小时内报告

为了整顿担保公司乱象,昨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业务范围,以及政府对其进行监管的具体措施。

晚报记者 孙娟 裴蕾

实习生 杨秀娜

设立

省级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并报省监管部门。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名称冠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万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业务范围

不得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很多市民不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究竟做哪些业务?办法对此也予以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同时,也可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如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监管

应按照“非现场监管”为主的原则 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政府部门会采取哪些措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呢?

对金融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我省将建立河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监管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等。各级政府应当按照“非现场监管”为主的原则,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手段,确保履行监管职责。

其中,非现场监管制度包括: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制定托管办法,设定托管比例,每个月由监管银行部门提供报表;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对其业务、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实时监测;建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将评级结果及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应当合理使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

而现场监管制度包括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另外,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信息披露与报告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须在3小时内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有行业自律,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机制,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比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披露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情况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重要决议等文件和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该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管情况。

我省还要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和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的,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1/2以上辞职的;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违规事件,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直至收回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未经省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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