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23名烟民
在商场超市抽烟被拘留
近日,有23人因在商场超市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而被济南警方行政拘留。
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消防法》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加油站、加气站、大型商场超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以及大型家具和建材市场等,都属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对在这类场所抽烟的,以前一般予以警告或罚款。”这位工作人员说。
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