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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被套牢 “杨之队”泡汤
游泳中心禁止其私签经纪公司代言门凸显利益激斗和深层矛盾
孙杨:代言了竟然不分我钱?

孙杨被套牢 “杨之队”泡汤

游泳中心禁止其私签经纪公司

代言门凸显利益激斗和深层矛盾

8月底,游泳世界冠军孙杨连发多条微博掀起不小波澜,他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言”,被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领导带去参加某饮料的签约仪式,甚至使用了18个叹号表达自己的不满。

不到一天,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给出回应,他表示孙杨可能对活动有所误解,国家队签约属于集体行为,是为了谋求自身更好的发展,孙杨有义务配合。当事双方的各执一词让事实的面目依旧模糊,可是指向却露出端倪:肖像权背后所得利益的分配。这样的冲突来得并不意外,也并非个案。此前,田亮、李娜乃至姚明,都曾卷入过这个漩涡。

▶回放 之前已有过冲突

在商业赞助上,这并不是孙杨第一次与游泳中心发生冲突。在上海游泳世锦赛期间,孙杨曾身着印有央视LOGO的某品牌T恤出现在赛后新闻发布会上,这让记者们感觉很奇怪。事后才得知孙杨私底下与该品牌签约了,但国家队却是与另一品牌签约,随后队里要求孙杨下不为例。因此,这次“被代言”其实只是个导火索,一下子引爆了孙杨心中积累多时的不满,用他自己的话说:“太多的无奈!这只是其中的一件事!”

▶现状 不允许单独签约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示国家队目前不允许单独签约。尚修堂解释说,目前在中国,大多数项目和运动员都是依靠国家培养,“如果没有来自社会的赞助,游泳队每年哪里有那么多钱支付运动员出国训练。孙杨也是受益者,因此有义务配合国家队参加相应的社会活动。”

▶说法  国家队厚张薄孙

孙杨的妈妈另有话说,她直言游泳中心的规定有时候“因人而异”,孙杨不被允许签约经纪公司,背后也没有“杨之队”,而张琳却签约了众辉体育经纪公司,“这件事我也听说了,你说是不是厚张薄孙?”孙杨的妈妈杨明表示很羡慕刘翔背后包括后勤、医疗、科研和商业开发这样一个完善的团队。

▶质疑 国家培养,国家队获益?

曾在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官司中为姚明维权的律师王晓鹏表示,孙杨作为当事人,有决定是否使用当事人责权的权利,国家队使用相关权利时应征得本人同意。此外,他还提出,现有的国家队培养体制存在着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国家队培养运动员的钱是由国家财政出的,运动员成名之后的商业利益由国家队和运动员分享,肯定不会再回到国家财政中去,这显然并不合适。也有专家认为,由商业开发而带来的财产权,体育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分配,但是必须体现公平的原则,因为在这里运动员是起关键作用的。如果简单界定为“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显然违背基本的公平。

而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肖像权属于当事人责权。如果国家队在孙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肯定构成侵权;若要用,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案例·YES和NO

单飞成就李娜彭帅

2008年奥运会之后,中国女网开始重大变革,从2009年1月,网管中心对李娜、郑洁、晏紫和彭帅采取“单飞”政策。按照双方协议,她们享受教练自主、奖金自主、参赛自主的充分自由,只需将一年的赛事按周期上报,而奖金收益的8%~12%上交给中国网球协会。

姚明“放小抓大”

据悉,姚明能从上海男篮脱身加盟火箭队一共上缴了近1000万美元的收入。此外,姚明每年需要上缴一定的费用给中国篮协和东方男篮。虽然这些费用也算不菲,但和姚明在NBA生涯中通过代言所获相比,倒也算不得什么。

马家军为奖金兵变

1994年12月,因为对奖金分配不满,马家军中的800米世界冠军刘东率先离队,接着亚运会后7名男队员不辞而别。同年12月11日,王军霞等人要求与马俊仁平等对话未果后,愤然率领十余名队员离开训练基地。马家军自此陷入低迷,直至雅典奥运会慢慢从人们视线中消失。2006年,同是田径运动员的孙英杰也因为奖金与教练王德显闹得不可开交。

肖像权在中国 505号文件,运动员的卖身契?

国家队将运动员形象用于商业用途,早已成为国内体坛的一种“潜规则”。支持这一行为的是原国家体委1996年颁布的505号文件——《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是“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这个文件在2006年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在新规定中没有出现诸如“属国家所有”之类的强硬字眼,但也并没有完全认可运动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自主权,而是大量使用模棱两可、不具备实际操作性的词语。所以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大多数运动队仍然延续505号文件的做法。

肖像权在国外 法制化明确各方利益

国内外体坛对于个人肖像权的区别在于,国外很少有人指望强行地无偿占有这些商业利益,而是更倾向于以合作开发的方式来获得“双赢”,而且一般都是以明文规定的合同为主。

按照国际足坛惯例,俱乐部在和球员签约时,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好分享肖像权收入比例的条款,从一开始双方就清楚各自权利义务的内容。假如无法获得运动员本人同意,国际体坛普遍采取“不敢越雷池半步”的态度,因为一旦触犯,将面临严厉的经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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