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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加大“以票控税”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合法、规范使用发票,提高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意识,充分发挥“以票控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郑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刮刮有奖发票”及整治假发票活动的通知》(郑财预〔2008〕66号)要求,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1年10月28日在全市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本次活动由郑州市地方税务局主办并承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摇奖活动的参加条件 (一)参加摇奖活动的发票必须是个人消费取得的2010年发票换版之后的合法有效且已开具的“有奖定额发票”和在线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 (二)参加摇奖活动的“有奖定额发票”必须是2011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 (三)参加摇奖活动的“通用机打发票”必须是2011年4月1日以后通过互联网在线开具的发票。 (四)发票的开具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填开。 二、参加摇奖发票的登记方式 (一)拨打12366-2,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等相关信息; (二)移动用户编辑短信“15#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或“990#15#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发送到123662,查询信息正确的发票,自动进入发票摇奖池; (三)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ha-l-tax.gov.cn/,按照页面提示输入发票相关信息; (四)登录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hazz-l-tax.gov.cn/,按照页面提示输入发票相关信息; (五)参加发票摇奖的登记日期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 三、奖项设置 (一)郑州市发票摇奖活动具体奖项设置如下: 一等奖56个,每个奖项价值20,000元左右; 二等奖140个,每个奖项价值5,000元左右; 三等奖2800个,每个奖项价值500元左右。 奖品均含个人所得税。 四、不予参加发票摇奖活动的发票 (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二)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已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内容无法辨认的发票。 (三)票面破损、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涂改的发票。 (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发票。 五、发票摇奖活动的摇奖方法 摇奖活动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电脑随机摇号的摇奖方式,在公证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群众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奖项的设置,依次从已登记的有效发票中摇出中奖号码。 六、兑奖办法 (一)此次活动中奖号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兑奖时间(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天),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二)中奖者兑奖时,应持与中奖号码一致的发票原件和有效身份证件,经兑奖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加盖“已兑奖”戳记,并留存复印件后即可兑奖。 (三)中奖者可在税务机关指定的兑奖地点办理兑奖手续。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未按规定缴销的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4、票面破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涂改的发票; 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6、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7、转借、虚开的发票;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一)中奖结果公告将通过郑州晚报、郑州日报、大河报、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及各办税服务厅、基层税务所发布。 (二)活动中如消费者对假发票进行举报并查实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三)本次活动未尽事宜,由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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