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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提醒 出游“失约” 提前8天告知旅行社 如出发当天提出解除合同 旅游总费用80%可就没了 十一黄金周出游在即,为保证市民能快乐出行、明白消费,依法维权,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提醒市民出游前确认旅行社资质、签合同看清内容的同时,还特别提醒以下七个方面尤要注意: 一、对旅行社提出的“自费景点”或增加购物等问题要提高防范意识。二、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上明确提供附加的服务内容。三、警惕违规转包团带来的隐患。四、主动购买旅游者个人意外险。五、注意旅途安全。自助游应提前预订车票、酒店、旅游目的地交通路线等。六、依法理性维权。一旦发生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在保存好合同、发票或收据、行程计划单等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可向报名所在地旅游质监部门、消协或旅游所在地质监部门投诉。 最后,市旅游质监所特别提醒游客,合同已签咱也别“失约”,违约也要担责。如合同签好出发前7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出发前7日至4日,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出发前3日至1日,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不听旅行社、导游劝告,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咱也有赔偿责任。 晚报记者 刘书芝 通讯员 王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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