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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地方煤矿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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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地方煤矿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我市出台地方煤矿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A级隐患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督办

□晚报记者 孙娟

本报讯 今后,我市煤矿将实施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隐患大小,分为A、B、C三个级别,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昨日,市政府下发文件,要求A级隐患由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办。

各类安全隐患按照危险性大小、安全管理难度分为3级。A级隐患是指重大隐患,共21条,比如: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等。

市、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报告后,应当责令停产整改,并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监控台账、督促整改,跟踪整改全过程。

A级隐患由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办,B级隐患由产煤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办,C级隐患由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督办。A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向相应的督办部门提出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并按有关程序复工复产。对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产煤县(市、区)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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