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市井故事 上一版3  4下一版
盗窃犯自摆乌龙
一前一后自首
酒后驾车去报警
派出所门口撞了车
杯具一场
保姆照看孩子摔伤
东家要负多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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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同事聚餐,回家酒醉身亡
申报工伤,两场官司都输了
杯具一场

和同事聚餐,回家酒醉身亡

申报工伤,两场官司都输了

51岁的老李在外面吃完饭回到家,觉得浑身难受,妻子张女士急忙拨打了120,然而,未等到120赶来,老李已经离开人世。

“他是为了单位的事情喝酒喝死的,应算是工伤。”伤痛之余,张女士这样想。

然而,她去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为丈夫申请工伤时,却被告知“他是参加同事聚会喝多酒的,不能算作工伤”。

晚报记者 鲁燕

喝酒回家身亡,申请工伤遭拒

老李是一家保险公司登封支公司副经理。

2009年4月27日晚,老李和同事在饭店吃饭,当晚11时许,“老李被同事送回家,回到家老李突然感觉十分难受,我赶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120赶到时老李已经身亡”。

老李的死,让妻子张女士伤心不已。

经登封市公安局法医初步认定,老李的死是饮酒过量导致的。

“他是为单位的事情喝酒死的,应该算是工伤。”张女士随后来到人社局,为老李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很快认定:老李是参加同事聚会喝多了酒,他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拿到认定书当时我就蒙了,老李明明是为了工作才喝了那么多酒,咋不算工伤?”张女士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这个结果。

去年12月29日,张女士将人社局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局的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

到底是不是为工作而喝酒?

喝酒身亡要求认定工伤,这样的事情还真是不多见。为了能够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提交证据,并通知老李的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今年1月25日,中原区法院庭审了此案。就老李到底和谁喝的酒,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老李参加的是单位举办的庆五一和拓展业务增加效益而组织的集体活动。”张女士说,“虽然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地点,但目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应属因公死亡。”

可人社局和老李的单位并不认可张女士的说法。

单位说,老李那天参加的只是同事聚会,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地点,不带有工作性质。“后来我们主动拿出10万元作为补偿,还发动职工捐款1万元,11万元她都收了,有我们签订的补偿协议和收条为证。”

人社局对单位的说法表示认可,同时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老李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也不视同工伤。”

一审判决,老李不属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称老李当时是为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因公死亡,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对此,张女士虽然提供有通信记录、饭店保安梅先生证言,但仅仅是单一的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张女士的主张成立。

从第三人举证材料和人社局调查的证据来看,只能说明老李与单位同事聚餐喝酒的事实以及聚餐后由同事送其回家的事实。

“虽然我们对张女士的遭遇十分同情,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现有证据,老李的死亡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是不存在错误的。”主审法官高青说。

3月1日,中原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张女士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贪杯者

张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青也想通过这件案子给爱喝酒的朋友们提个醒,饮酒莫要贪杯,毕竟身体是自己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请酒场上“战斗”的同志们不要为了工作过度饮酒,否则出了事情只能是自己难受,亲人难过。

线索提供 王斌 陈若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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