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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检查
3名肇事者分别获刑3至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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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城管打死人案审理
3名肇事者分别获刑3至11年
被害人家属称量刑太轻

备受社会关注的辽宁省辽阳市城管打死人案,近日由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一审判决,3名打人城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获刑11年,两从犯获刑3年。

【事件回顾】

检察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5月3日10时许,3名被告人乘城管执法车在宏伟区龙源小区巡查时,发现13栋一户居民正在屋外铺设水泥地面。在制止过程中,40多岁的户主周晓明质问为什么不让铺设水泥地面,并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3名被告人随即下车与周晓明动拳脚相互厮打。

由于周晓明去年下半年刚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正处于休养期,厮打期间周晓明的儿子周阳一边打架、一边大喊:“别打我爸,他有心脏病。”但3名被告人仍然对周晓明拳打脚踢。正在周家铺设地面的装修工人上前拉架,也被3名被告人打翻在地。

检察机关查明,厮打一段时间后,儿子周阳用身体护住周晓明,后者撩开上衣给3名被告人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3名被告人见状停止殴打。这之后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周晓明低头冲向张松,张松用拳击打周头部,致其当场倒地,口吐白沫、小便失禁。周家马上开车将周晓明送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晓明死前情绪激动,与他人发生冲突、厮打等,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庭审结果】 三城管被判3至11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松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义、郑晓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先动手打人具有明显过错,对本案发生应负一定责任。

根据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3名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松有期徒刑11年,判处刘义、郑晓曦有期徒刑3年。

【争议焦点】 被害人家属称量刑太轻

判决下达后,被害人周晓明儿子周阳认为法院判决不当,已经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周阳首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松犯有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应认定张松犯有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一审法院经审理已经查明,被告人张松在听到周阳向他们高喊“别打我爸,我爸有心脏病,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等话,并且看到周晓明胸部的手术刀口后,对周晓明有心脏病的情况已经知晓。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张松仍然殴打周晓明,其行为仍然是故意杀人。

其次,周阳认为,法院对被告人张松量刑畸轻。一审判决只凭被告人张松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和被害人有过错酌定从轻情节就从轻判处张松有期徒刑11年,其理由不能成立:一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只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应该较小;二是法院已经查明,在龙源小区大量存在水泥地面是客观事实,被告人张松等人执法不公也是客观事实,被害人周晓明在被告人张松等人制止其铺水泥地面时情绪激动,完全是张松等人的执法过错引起的,是张松等人过错在先。因此,被害人周晓明的轻微过错不应成为对被告人张松从轻处罚的理由。

周阳还认为,被告人刘义、郑晓曦与张松相比确是从犯,依照刑法可以减轻处罚,但对二人仅判处有期徒刑3年,显然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大,对二人的量刑明显畸轻。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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