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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前努力使截至2009年年底的高校银行贷款余额减少2/3
我省出台举措化解高校债务风险
设立化解债务奖补资金

□晚报记者 裴蕾

本报讯 我省高校为完成国家和省批准的扩招,进行高校建设而从国内金融机构的贷款,包括用于教学教辅及学生生活用房建设、校园维修改造等而发生的债务余额,省政府出台举措降低其债务风险。

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在明年前,我省努力使截至2009年年底的高校银行贷款余额减少2/3,并逐步建立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投入保障机制和科学发展融资机制。

2012年前大幅降低我省高校债务风险

根据部署,我省公办普通本专科高校将全部纳入本次化解债务工作实施范围。具体的化解债务范围,是指截至2009年年底,高校为完成国家和省批准的扩招任务必须进行建设而从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余额,包括用于教学教辅及学生生活用房建设、校园维修改造、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师资培训、流动资金贷款等与学校建设发展直接相关而发生的债务余额,不包括校办产业贷款和教师住宅楼贷款等。

省政府提出目标,在2012年前努力将截至2009年年底的高校银行贷款余额减少2/3,大幅降低债务风险,将高校银行贷款规模降至合理区间,并逐步建立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投入保障机制和科学发展融资机制。

实施财政奖补 设立化解债务奖补资金

省政府要求,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将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各部门、各高校共同努力,协同推进。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所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工作。贷款高校是化解债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学校资源,积极偿还债务。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将实行公平合理的财政奖补举措。对省属高校,省财政将按扩招人数、高校类型和化解债务努力程度等因素核定应获得财政化解债务奖补资金。对省辖市,省财政根据其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化解债务资金额度和债务余额减少等情况给予奖励。

省政府强调,我省将建立新债审批机制。从2011年10月1日起,省属高校新增银行贷款,必须报经省教育厅、其他高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核同意,防止出现“举新债、化旧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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