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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后孩子马路上追逐受伤 谁之过? 放学途中,孩子意外受伤,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与侵权方共同赔偿。学校辩称,孩子是在追逐打闹中受伤,并且是在放学后,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晚报记者 鲁燕 唐学勤 图 A 放学途中,孩子意外受伤 2010年10月26日上午放学时,9岁的小明(化名)和10岁的小刚(化名)一起走出校门。两个孩子因为家离得远,中午在学校对面的午托部休息。为保障孩子的安全,学校特别安排值班老师护送学生过马路。 “当时刚放学,孩子们一群一群地从学校往外走,路上车很多,我一边拦车,一边组织孩子过马路。”当时值班的魏老师回忆说,“突然听见有孩子哭,我扭头一看,小明摔倒在地上,小刚愣愣地站在他后面。我赶紧过去扶起小明,发现他嘴上都是血。” 经过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小明在倒地时门牙磕断,牙根坏死,以后牙齿无法再长,建议拔除,暂行安装义齿,18岁后再行种植义齿修复加全冠永久固定修复,费用大概14000元。 孩子是怎么受伤的呢?原来,在放学去午托部的途中,小明和小刚比赛跑步,小刚跑在小明身后,无意中用手推了小明一下,小明失去平衡,迎面摔倒在地,导致门牙磕断。 小明的父母担心少颗门牙会对小明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1.4万元对他们来说也不是个小数目。作为侵权方,小刚的母亲虽然来看过小明,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对于其他损失,小刚的家长却一直不愿赔偿。 B 家长将侵权方和学校先后告上法庭 为了给孩子索要赔偿,小明的家长将小刚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小明医疗费、牙齿修复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考虑到小明是在放学途中受伤,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又追加学校作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小刚的母亲认为小明是自己摔伤,小刚没有责任。她也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当由学校进行赔偿。 学校辩称,自己并非侵权人,小明受伤是由小刚造成的,且该侵权行为发生在放学后的校外,已经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C 事发放学后、校门外,学校无法定义务,法院判其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从证人证言及小明父母与小刚母亲的电话录音来看,小刚于2010年10月26日在从学校至对面的午托部途中将原告小明推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小刚应当赔偿因伤所受损失。 对于小刚母亲认为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小刚不承担责任的辩辞,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而本案中,小明所受伤害的时间系放学后,地点为学校外,而学校安排值班老师护送学生离校系学校为了更大程度上保障学生安全,该护送行为不是法定义务,故学校对小明在放学路上所遭受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小刚支付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牙齿修复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万余元。线索提供 王斌 若禺 庆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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