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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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