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郑州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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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上钱被盗取
原来卡被“克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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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内开车养成的不良习惯
上了绕城高速 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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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上钱被盗取
原来卡被“克隆”了

借记卡上钱被盗取

原来卡被“克隆”了

□晚报记者 鲁燕

本报讯 借记卡一直随身携带,但卡上余额却莫名其妙地少了7万多元,今年6月,市民李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蹊跷事。

李先生称,今年3月底,他在郑州市农村信用社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两个多月后,李先生发现自己的卡上经常会存入、转入、提取现金和转出资金,之后李先生在给同事转账4000元钱后竟发现柜台上出示的取款凭条显示余额为38288元,而卡上之前的余额有10多万元,李先生于是对卡交易账单进行了查询,李先生发现从6月3日到8日,自己的借记卡被他人分多笔在不同地方共取走了77500元,于是李先生报了警。

而与李先生的遭遇一样,市民韩先生和陈女士的银行卡也分别被取走4万元和1万元,两人都报了警。

6月13日,拉卡拉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对拉卡拉机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终端机异常,下面有一个不明装置,疑似被安装了侧录设备。

之后,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梅某很快被抓获,梅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梅某称,今年1月份自己在上网时发现有教复制银行卡技术的QQ网友,于是梅某想学会了这门技术就可以复制别人的银行卡取钱,之后梅某便和那个网友进行联系。后来,梅某以商务公司的名义,向拉卡拉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市办事处申请了3台拉卡拉机器,置放在自己位于金水区农业路与经三路交叉口的销售飞机票的门店里,并在拉卡拉机器上绑定了复制设备。

原来受害人李先生、韩先生和陈女士都曾在该门店购买过飞机票,梅某就是在客人使用安装侧录设备的拉卡拉机器时,将客户的银行卡复制,然后拿着复制卡将卡内现金取出的。

经审理法院认为,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于是法院判梅某获刑6年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依法追缴赃款12.75万元。线索提供 熊晓辉 庆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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