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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军锋等诈骗案”昨日审结 4被告人获刑1至7年 昨天上午,引起全国关注的“368万天价过路费案”,在鲁山县人民法院再审,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 4名被告人分别被以诈骗罪、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不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等近300人参加了旁听。 晚报记者 鲁燕 242天通行2363次 逃费共计492374.95元 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时军锋经营河沙生意,为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伪造了武警部队车辆号牌、武警部队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士兵证及作废的武警部队派车单等物品。 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军锋使用上述假牌证及两辆“斯太尔”牌货车,经由郑尧高速部分路段运送河沙。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WJ19-30055”、“WJ19-30056”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492374.95元。 被告人时建锋在明知拉沙车辆所用武警部队车辆号牌、证件等均系伪造的情况下,从2008年10月底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活动。 经审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两辆货车骗免通行费计人民币117660.63元。 警方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受被告人时军锋指使作了伪证。 鲁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行为已构成伪证罪。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军锋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时建锋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伪证罪判处时留申、王明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主审法官答记者问 答:本案中时军锋、时建锋非法使用伪造的武警车牌照及伪造的士兵证、军车驾驶证、行驶证和作废的派车单运送河沙,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规定按诈骗罪处罚。 因此,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1.为什么对时军锋、时建锋定诈骗罪? 答:我们经审理认为,认定时军锋犯罪数额为49.2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的指控是正确的。 该涉案车辆出厂时标明的核定装载量是25吨,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现车辆超载时,应要求运输方卸载。因此,定罪的数额应按25吨通行费计算,超载加收的通行费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2.诈骗数额为什么认定为49万余元? 答:我们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审慎地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在3~10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时军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军锋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时建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判处缓刑。 3.本次审理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如何考虑的? 专家说法 认定骗免费用49万元客观公正 刘德法 法学博士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河南省特聘教授 一审对时军锋、时建锋的量刑适当,罪责刑一致。 分别认定时军锋诈骗49万余元、时建锋诈骗11万余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判决只将被告人骗免的基本通行费,作为诈骗数额,没有将加收部分计算进诈骗总额。我们认为这种认定是正确的:其一,基本通行费按照载货车辆的核准装载辆计算,计算依据确定而合乎国家法律;其二,超载加收的通行费,在性质上已经属于行政处罚,如果再计算为诈骗罪数额予以处罚,必然导致重复处罚;其三,缴纳基本通行费是营运者的法定义务,骗免基本通行费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超载行为本身有多种原因所引起,超载及超载加收通行费不是必然的营运行为,超载形成的加收通行费与诈骗行为之间不是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将间接损失计算为诈骗数额,不符合财产犯罪的法律规定。 因此,一审对时军锋、时建锋的量刑适当,罪责刑一致。 赵新河 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犯罪数额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的虚构事实主要表现为非法购买、使用伪造的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军用车牌照,并实现了骗免本应依法缴纳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犯罪目的,或曰获取了相应的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非法利益,使得国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遭受相应的损失,实为骗取财物的方式之一。 需要强调的是,对诈骗犯罪对象之“财物”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为钱财,其中还当包括财产性利益。 本案犯罪数额(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计算按25吨车辆的核准装载量为依据,如此计算犯罪数额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严禁车辆超载,发现超载的,应要求运输方卸载。 在此前提下,被卸载的超载部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并不能发生,故不宜计入诈骗数额。更重要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应当不是收取超载通行费,而是依照一定标准核收通行费用,禁止超载以维护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线索提供 彭晓东 孙志平 新华社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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