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中原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刑诉法修正案注重细节太有必要了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外的忧虑
让我们铭记那些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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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注重细节太有必要了
依法治国

陈述(河南)

如果说态度决定一切,我们已经认同,那么说细节决定成败,细节决定优劣,大约也没有人反对。不用举例,我们有很多事情、很多工作之所以做得不能尽如人意或是“功亏一篑”,并不是大的方针错了,也不是人们努力不够,而往往都是因为在细节上出了“纰漏”。即使严肃如法律条文,我们也不难发现,在条文的细节上也同样存在不够严肃、自由裁量过宽等问题。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强调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要从细节做起,要字斟句酌。

这太有必要了。

但凡一个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事实上与每个人都有密切关系。刑事诉讼法的粗细直接影响公民生活乃至生命安全。别的不说,这些年来就因对“讯问”条款的“细节”制定得不够细,更没有实行“全程录像”,以至于有的被暂时拘留者或是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猝死”后家属与警方发生“扯皮”现象,认为搞了“刑讯逼供”,引起舆论热议,给公安部门乃至社会都带来不小的负面作用。

众所周知,汉语不少字词包括句子的弹性都很大,给执法部门自由裁量留下不小空间,而这对于天性就属于严谨的法律往往是一种损害。比如我们常说的“可以”、“原则上”、“一般情况下”、“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等,都是可以自由裁量的词汇、语句。而此次修正案草案中就特别注意到了这方面。比如,对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几种情形,之前规定的是“可以取保候审”和“可以监视居住”。然而,只说“可以”,没有说“应当”,那么,操作起来,法律的严肃性就会大打折扣;而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当事人就因为法律条文自由裁量过于宽泛,“可以”变成了“不可以”而享受不到原本应当享有的权利。

鉴于此,南振中委员认为,草案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赋予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应再由公检法机关在“可以”或“不可以”之间自由裁量,并建议将“可以取保候审”和“可以监视居住”修改为“应当取保候审”和“应当监视居住”。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我们的法律条文在一次又一次修正中也正得到充实和细化,法律制度不断完善,那种动不动就以“没有法律依据”拒绝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因细节纰漏损害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情形,庶几会相应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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