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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 白志明一审被判死缓 据新华社电 2011年12月30日下午,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原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白志明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白志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白志明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行署副盟长、盟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等职务的便利,帮助建筑企业承揽工程、违反规定使他人获得土地使用权等手段,非法收受企业和个人合计1023万元的款物以及2万美元和1万欧元;贪污工程款、建设资金等共490万元;另有60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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