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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增加外来人口居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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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莫 图

□朱四倍(河南)

深圳市政协委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泰来1月9日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通过大力度拆违行动,增加外来人口的居住成本,让他们“无地可住而不得不离开”。(1月10日《南方都市报》)

“让外地人无地可住主动离开”是一个什么样的建议?结合此前出现的限制外地人的种种“怪招”,如北京政协委员提出的“提高雇佣外地人的成本,减少低素质人员进京”,可以发现,在一些官员眼中,外地人俨然成了“洪水猛兽”,恨不得“除之而后快”,而发展到让外来人口“无地可住而不得不离开”的程度,可以说,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排外逻辑所能解释的,相反,是整个社会共生情怀破裂和阶层对立极端化的一种折射。

长期以来,外来人口的犯罪率成为有关方面频频说事的理由,成为围追堵截外来人口的堂皇借口,但是,有关方面却不愿意从根子上反思外来人口的犯罪率是不是与自身的不当政策有关?是不是与对外来人口的歧视政策有关?

在笔者看来,用外来人口的犯罪率来说事是一种无知且短视的做法,是对外来人口的污名化和歧视性对待。有学者统计,上海、北京、广州和深圳等城市外来人口对当地GDP的贡献都在30%以上,但是,他们无法享受当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而研究者刘开明提供的数字是,深圳市2004年财政收入1183亿元,425亿元用于深圳本地100多万人口。而这1183亿元的64%来自工业,也就是外来工贡献,加上服务业等,取自外来工的至少有80%,却没有一分钱预算给800万之众的外来工,认为这是标准的为富不仁。沿着这样的逻辑出发,让外来人口“无地可住而不得不离开”已经不是隐性的剥夺,不是对外来人口贡献承认与否的问题,而是在制造外来人口的梦魇,是试图剥夺他们最起码的生存权利。

应认识到,外来人口也需要安全感和归属感,而让外来人口“无地可住而不得不离开”的杀伤力明显可见。一个无法让外来人口生存的城市,不是一个好城市。让外来人口“无地可住而不得不离开”的潜台词就是认为他们没有权利享受城市的条件,在心理上将他们视作异类,在认识上表现出偏见,在行为上表现出歧视。但是,在当下社会中,一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增进正在以损害另一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为前提条件吗?外来人口的利益可以被肆意剥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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