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郑州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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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开着奔驰车到内蒙古自助游,在旅游途中奔驰车因路面涨水而涉水损坏。“我本来还想着车子投了保险没事,没想到我把车子维修好后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未投涉水险而不给赔。”宋先生说这是“哪门子逻辑”,于是,他和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 昨天,从金水区法院传来消息,官司一审判了。记者 鲁燕 奔驰车遇涨水损坏,保险公司以未投涉水险为由拒赔 宋先生说,去年8月份自己驾驶着奔驰越野车去内蒙古自助游,当车辆行驶到内蒙古呼伦贝尔盟黑山头镇时,因河水暴涨致路面积水严重,车辆在行驶中突然熄火,无法开动。事故发生后,“我马上向保险公司报险并联系施救、维修”。最终花去各种维修费用23万余元。 宋先生当时并未觉得要保险公司赔付有啥问题。“我对自己的奔驰轿车进行了投保,并按合同约定交纳了1.3万余元保险费用。”宋先生说,当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在给他办理保险业务时说得好好的,“只要在保险期间发生的车损事故造成车损的,都可以索赔”。 然而,当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时,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赔付义务。 宋先生随即将保险公司起诉到金水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并未明示免责条款,应赔付车主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宋先生虽然对其车辆进行了投保,但是并未购买涉水险,因此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宋先生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奔驰车进行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双方构成保险合同关系。宋先生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车损事故,造成车损,宋先生对投保车辆进行维修的费用系合理必要的支出,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中车辆损失险的有关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公司辩称的宋先生未购买水淹及涉水险而拒赔,因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宋先生在投保时向宋先生提供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未就免责条款向宋先生进行提示告知。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拒赔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昨天,金水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宋先生保险理赔款23万余元。 线索提供 熊晓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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