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诊断要求
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公众可在2012年3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卫生部网站,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