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热线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她在30楼的窗户上蹲了两个小时
“丢钱”双簧骗局没演成
干脆下手抢了
10位男律师、男学者致信住建部
建议提高女厕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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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位男律师、男学者致信住建部
建议提高女厕位比例
建议对公厕设计标准完善,明确男女厕位比例
这样做,男性也是受益者

10位男律师、男学者致信住建部

建议提高女厕位比例

建议对公厕设计标准完善,明确男女厕位比例

这样做,男性也是受益者

■郑州8位女大学生占领男厕所新闻追踪:

2月29日,8位女大学生在郑州市人民公园内,进行了占领男厕所的行为艺术,希望引起社会对女厕所建设的重视。

昨日,来自河南、北京等地的10位律师和学者李方平、张千帆等,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寄出了一份关于提高女厕位比例的公民建议信,建议住建部对《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予以完善,强制规定女厕位比例,明确公厕审批和验收机制,从而保障女性的平等权利。首席记者 徐富盈

现状:厕位比例被指不合理 “男性也是受害者”

昨日上午,律师李方平表示了对近期的北京、广州和郑州的女大学生们“占领男厕”行动的支持。他认为,该行动反映出现实中存在的女性如厕难问题。身为男性,他也注意到在一些人流量较大的场合,女厕门口排长龙的现象非常明显,远比男厕的状况严重。

“作为男性公民,我们也有过在女厕所外等待母亲、姐妹、妻子、女友和女儿的经历,也因为她们如厕难的问题而着急。”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攀峰表示。

“作为男性,我十分赞同提高女厕位比例!”原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教授表示。

“一般厕所是男女蹲位一样多,但男厕还有小便位。而男厕蹲位和小便位数量差不多相等。这就使女厕比男厕少容纳一半的人。这样的现状加剧了两性如厕状况的不平衡。”湘潭大学兼职教授陈平凡说。

“两性不平等,并不意味着男性就能从中受益,其实,男士也是这一状况的受害者,因为男士从男厕‘方便’出来之后,还不得不在女厕外长久等待仍在排队的女同伴。”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表示。

缘由:规定缺乏强制性、执行不到位

致信人之一、长期从事反歧视法律实践的知名公益律师、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庞琨介绍:自2005年12月起实施的建设部(现为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以下称《标准》)规定,“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独立式公共厕所宜为1∶1,商业区域内公共厕所宜为2∶3。”

“尽管《标准》考虑到了男女如厕的不同需求,但《标准》中对厕位规定的表述是‘宜为’、而不是‘应为’,没有强制性,具体执行起来随意性较大,未能有效改善‘女厕排长队’的问题。”庞琨律师说。

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认为:“大小便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公共厕所的厕位比例设计理应考虑男女生理的差异”。

建议:完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提高女厕位比例

在建议书中,10位男性公民建议:1.为避免歧义和执行上的不统一,应在《标准》中明确厕位的概念,男厕位包括蹲位、坐位和站位,女厕位包括蹲位和坐位。2. 在《标准》中强制性规定公共厕所中女厕位(含蹲位和坐位)与男厕位(含蹲位、坐位和站位)的比例必须达到2∶1,其中女厕和男厕的蹲(坐)位的比例必须达到4∶1,女厕所面积也必须相应增加。3. 在《标准》中规定公共厕所必须增设无障碍厕所,并适当增设第三卫生间(类似火车、飞机上的无性别厕所)4.在《标准》中规定公共厕所的审批和验收机制,要求各地城建管理部门认真执行。

李方平律师表示:“通过完善《标准》,使女厕位比例得到提高,不仅能解决我们母亲、姐妹、妻子、女友和女儿如厕难的问题,有利于她们的健康,而且也能减少同行男士在女厕外等待她们的时间,男性也是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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