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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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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刑事诉讼法
聚焦刑诉法第二次“大修”十大看点

修正案草案等提请审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据新华社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历经16年之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面临第二次“大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看点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保障问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时候还没有规定。”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陈光中说,“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看点二

防止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此次修法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看点三

明确逮捕条件 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情形

“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

看点四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看点五

辩护律师介入提前 涉嫌伪证需“异地”侦办

根据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对于这一改动,刘昊律师表示,“律师在这一阶段除进行从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与律师法有关规定得以衔接。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看点六

审慎把握刑事和解 防止“花钱买刑”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这次修改又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有人提出,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刑”。陈光中教授认为,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比较严格,而且必须出于双方自愿。“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

>>>看点速读

拟设“强制出庭”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证人出庭的比例一直很低。

修正案草案设置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避免变相“上诉加刑”、发回重审“踢皮球”

为避免案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踢皮球”,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除避免发回重审“踢皮球”,修正案草案还作出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

修正案草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贪官外逃面临“人财两空”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

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望“封存”

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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