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A04版:2012全国两会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
||||
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五个罪名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立勇提出,他认为应将《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五个罪名纳入到《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体系中,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达国家对上述犯罪的重视程度。 为何提出这个建议?张立勇介绍说,这些犯罪都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者一旦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就足以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威胁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 他进一步解释称,“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害的对象和后果不仅事先难以预料,事后也难以掌握和控制。 张立勇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