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郑州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高新区
西四环6公里绿化
提升标准段工程
4月底完成
哪些行政执法行为是错的?
@金水路社区警务
了解“每日警情”
国家督查组给郑州打高分
广告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标题导航 | 郑州日报      
上一期  下一期
哪些行政执法行为是错的?
请仔细看看这些规定

昨日,我市出台《郑州市违法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标准》,市民可对照看看详细标准,分辨哪些与你有关的行政执法是过错的。记者 孙娟

这些行为发生1次的,认定为过错

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开具罚收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的;使用、丢失、损毁罚没财物的;行政执法人员(含主管、分管领导)无行政执法资格的;违反内部审批程序的;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有累计2次或者合并超过2项认定为一般过错。

这些行为发生1次的,认定为一般过错

无法定实施依据的;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擅自增加、减少、改变法定条件、标准的;违反法定办理期限的;违反规定行使行政裁量基准,或者未适用行政裁量基准的;擅自改变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擅自减、免征收额度、处罚额度的;违反廉洁规定实施的;重复进行行政检查的;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文明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该执行而未执行行政决定的。

发生以下情形认定为重大过错

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被市委、市政府通报2次以上,或造成30人以上重大群访群诉案(事)件,被国家或省级媒体曝光,对社会产生负面严重影响的。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