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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眼花法官”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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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眼花法官”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
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陕县法院副院长霍建辰党内警告处分
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诫勉谈话
本案昨日重审,肇事司机被判刑3年半
昨日三门峡方面召开新闻发布会

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陕县法院副院长霍建辰党内警告处分

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诫勉谈话

本案昨日重审,肇事司机被判刑3年半

“那个证明(指至少赔偿90万的‘保证’)写得有点含糊,我眼又花,一看能够及时赔偿,就判了。”

最近一周以来,三门峡市陕县法院一名叫水涛的法官“火”了,他的“眼花判错案”也被无数网友所熟知。

这起去年9月份发生的交通肇事案,肇事司机杨新华被交警认定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分文赔偿的情况下,水涛以杨新华“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只判杨新华获刑两年。

今年4月17日,该案经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后,该法官称眼花判错了。

当天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了批示:“眼花”判错案的法官等人已被停职检查,交通肇事案也将重审。这也是河南出台法官判错案终身追责制度以来,首度适用这一规定。

昨天上午,陕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记者 鲁燕/文 法院/供图 线索提供 志平 庆远

新闻回顾

司机撞死3人未赔偿分文仅判两年

去年9月16日,山西运城的张利强夫妇,开车送19岁的女儿去洛阳的一所大学报到,随行的还有张利强的两个小姨子。

6时36分,三门峡境内连霍高速公路上,一辆满载货物的重型半挂货车突然朝张利强驾驶的轿车尾部撞去,惨剧发生了。

坐在后排的妻子、女儿,以及大姨子当场死亡。张利强和小姨子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3月6日,负全责的肇事司机杨新华被陕县法院判刑两年。

其中重要依据是:法官认定“杨新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张利强说:“判决书一看就是在胡说八道,我们没有见到一分钱的赔偿款。”

当时“眼花”,才判错了

记者:对方赔偿受害人了吗?

水涛说:湖滨区法院写了个东西,就是说有保证,能保证最少赔偿90万。

记者:那咱们就认定已经赔了?

水涛:那个证明写得有点含糊,我眼又花,我一看能够及时赔偿(90万元),就照着这样判了。

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解释:证明开得不够严谨,但并没有被告人已经做出赔偿的意思。

然而,在判决中,陕县法院以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赔偿证明为依据,把杨新华“能够赔付”,改为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

对此,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他“眼花”,才判错了。

判案法官

4月17日晚,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做出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调查,如情况属实,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当晚,三门峡政法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案件汇报,研究“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

一、由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负责,于4月17日晚开始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

二、陕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和主审法官水涛以及湖滨区人民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停职检查、接受调查、听候处理。

三、陕县人民检察院已向陕县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陕县人民法院已于4月11日决定对“杨新华交通肇事一案”进行再审,并将于4月23日开庭。要求陕县人民法院、陕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

四、湖滨区人民法院抓紧时间依法审理杨新华交通肇事案的民事赔偿,让受害人家属尽快得到相应经济赔偿。

“眼花法官”被停职,案件将重审

事件进展

昨天上午,陕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再审。

再审认定,杨新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雾天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两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杨新华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能积极主动解救被撞车内人员、保护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其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但鉴于上述行为系杨新华的法定义务,对其从宽幅度予以了从严掌握。

再审期间,由于杨新华亲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及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了谅解。再审时,对杨新华已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再审案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刑事判决;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宣判后,杨新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肇事司机获刑三年半

昨天再审

新闻发布

“眼花法官”移交司法机关,3名责任人受处分

庭审结束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新华交通肇事一案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情况给予通报。

一、原审判决“三大认定错误”

提及改判的理由,该法院解释说,原审时,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杨新华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时,已予以纠正。

原审在已经查明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又错误地在论理部分表述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再审也予以了纠正。

此外,原审认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作出了对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减轻处罚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依法已予以改判。

二、“眼花法官”移交司法机关

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三门峡中院分别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陕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水涛涉嫌违法犯罪,根据省高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这也是省高院启动《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以来,首例适用该办法的案件。

2.陕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4月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陕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霍建辰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审核把关不严,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4月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湖滨区人民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给陕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复函存在明显瑕疵。4月22日,湖滨区人民法院党组给予其诫勉谈话。

教训与深思

这不仅仅是“眼花法官”一个人的责任

三门峡中院新闻发言人说:“对该案审判中出现问题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省法院对法官实行腐败零容忍的态度,体现了省法院严格贯彻执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的决心,体现了省法院对办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一旦发现,绝不姑息、坚决查处的决心。”

为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三门峡中院称,他们会将此案相关情况通报全市法院系统,作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的典型案例,教育全市法官以此为戒;陕县法院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对该院近年来办理的所有案件开展评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纠正处理;全市法院加强执法规范化管理,要求全体法官以此为警戒,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和群众的监督。

在现场旁听的律师分析说,这起刑事判决书不仅是“眼花”法官一个人的责任,这个判决书当时经过检察院合议庭审理,而且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在收到判决书后,在判决书生效之后当时并没有提起抗诉,而且合议庭也没有提出异议”,这个错案的相关各个环节都没有很好地把关,因此媒体还是比较担忧,今后类似的案件如何从根本上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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