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司遭遇南阳中院缺席审判裁定书》追踪
该纠纷案将要重新审理
法院给当事人送传票时,结果是“查无此人”;案子匆匆就缺席审判,并下达了《裁定书》。审判两天后,与下传票本是同一寄送地点的当事人,却莫名其妙地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裁定书》。面对缺席的审判以及“强加”的《裁定书》,令当事人的上诉方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胜达公司)倍感蹊跷。2月23日,本报以《郑州公司遭遇南阳中院缺席审判裁定书》,报道了郑州胜达公司在南阳的遭遇。昨日,南阳卧龙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将客观公正地重新审理。首席记者 徐富盈
今年1月初,胜达公司法人李卓先生向本报反映,该公司2010年作为被告之一,被南阳籍原告程某、宗某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提供了一辆2007年入户、购车发票显示为14.28万的大众宝莱轿车,和一处186平方米的住房作为财产担保,却分别被“作价”300万元及280万元,且在法院下达查封裁定后,法院只是空头承诺,实质并未予以查封,之后作出一审判决。
卧龙区法院一审后,胜达公司不服并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南阳中院在开厅前,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胜达公司邮寄了传票,但传票上被标注有“原址查无此人”后退回。当事人传票没有收到,南阳中院也没有在相关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便匆匆进行了缺席审判。
昨日,记者在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对承办此案的法官刘庆文予以处分。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卢处长介绍,他们争取尽快依法对此案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