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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春季都是务工人员找工作的高峰期
出租汽车的运营服务要求越来越高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草案)》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两部地方性法规开始一审

□记者 李萌/文 白韬/图

本报讯 4月25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万建中还向会议汇报了关于《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草案)》和《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此次《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草案)》《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都作为2012年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条例的修改和制定,将对我市劳动用工和出租汽车运营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服务利益。

人大常委会审议《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草案)》

今后用人单位将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要求缴纳保证金

哪些企业和单位要遵守新条例

按照《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并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商务、公安、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

用工单位需要如何规范招工

在招工时,很多劳动者却经常遇到扣押证件、交纳保证金等要求。而又怕失去工作机会,往往就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去做。今后这样的要求将会禁止。《条例(草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在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时,劳动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用人单位要在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知道每周你的最长工作时间是多少吗?

特别是规定一些私企,加班已经是公司员工的常事。那你知道每周最多工作多少个小时吗?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载明。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计算基数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出租车行业第三次修改业内条例

出租汽车将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第三次进行修改

据了解,修改《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地方立法计划项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1997年8月2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2005年两次修改。

自2005年第二次修改以来,历经6年的发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人们对交通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增加,客运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滞后、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不高、管理措施跟不上,以及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等问题日渐显露。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由市城市管理局改为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也发生了变化,也需要对《条例》作相应修改。因此,为了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质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和迫切的。

建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来评定出租车

在《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规定,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方向,符合郑州实际。《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应当妥善处理个体经营与企业经营的关系,有利于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明确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管理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质量,《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组织开展文明服务活动。

3年以上驾龄才能驾驶出租车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司机,《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出租汽车司机必须具备以下的要求才可以运营。分别是:本市常住户籍或一年以上居住证明;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3年以上驾龄,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经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满5年。

本版统筹 李金鹏 张辉 胡凯林 牛章 陈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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