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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司法良知
比精通法律条文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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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剖析四起典型错案
法官的司法良知
比精通法律条文更重要

法官的司法良知

比精通法律条文更重要

“这个案子太丢人现眼了,太让人难受了。我看这个法官完全是故意的,是在徇私枉法。”昨天,在“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谈到荒唐的眼花法官时,说了多次“难受”。

他说,从商丘的赵作海案件、到平顶山的天价过路费案件,再到洛阳的智障吕天喜抢劫案件、三门峡的眼花法官案件,四起典型的错案教训都是深刻的,各个中院根据错案终身追究制法,回去好好自纠一下:“不要再丢我们的人了,现在已经到了不能承受的地步了。”

来自清华大学、郑州大学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及省会媒体评论员,参加了为时3个多小时的座谈会。

记者 鲁燕

四起错案都错在刑事审判最基本环节上

张立勇说:“认真分析这些错案,我们发现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这些错案都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刑事审判最基本的环节上出现了严重问题。”

赵作海案件,法官先入为主,进行了有罪的推定:“一开始就认为赵作海是个坏人,还和那个女的混……”脑海里先给赵作海定了性,导致最后错案的发生。

时建锋“天价过路费”案,原承办法官连作案人是谁,谁是主犯、谁是从犯等最基本的事实都没有搞清楚。这起案件的教训,就是不能让书生法官办案,该法官脱离了民情民意,脱离了中国国情,在家算算有386万元,最后给他判了个无期徒刑。

吕天喜案,办案法官既没有对吕天喜的身份信息调查核实,又没有注意到吕天喜的精神状态,并作相应的司法鉴定,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调查不清,就判定吕天喜3年刑,以致酿成错案。

“眼花法官”案,反映了法官有重大故意和过失,“判错了,还辩解自己眼花,眼花你咋不戴个老花镜呢?完全是故意的,徇私枉法,这个水涛法官一定是收了好处的”。正如网民所说的,决不是“眼花了”,而是“心黑了”。

良知比掌握多少法律、精通多少理论更重要

张立勇说,对法官来说,良知比掌握多少法律、精通多少理论更为重要。如果缺乏司法良知,无论法官的水平再高,也是难以公正司法、秉公办案的。

水涛将“可能赔偿”曲解为“积极赔偿”,将“全部责任”写成“主要责任”,将“从轻处罚”改为“减轻处罚”,这一系列错误决不是过失所为,更不是认识上的问题,而是其故意所为,是滥用职权、恣意践踏党纪国法、司法良知丧失、职业道德沦丧的表现。

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我们在刑事案件的管理当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要经过合议庭评议,庭长、主管院长审核把关、签发法律文书,有争议的案件还要经过审委会讨论,设定了一系列环节和程序,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层层把关。在上述几个错案中,只要有一个环节把住关,就会避免错案的发生。但在这些错案中,一个个关口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全失灵。

对证据有疑问,一定要“打破沙锅问到底”

张立勇说,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案件质量比其他民事、行政案件要求更高。

因此,刑事法官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疑问的,一定要“打破沙锅问到底”,决不能有一丝侥幸心理;对于重大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的现场,一定要亲自去查看;对于关键的证人,必须通知其到庭作证,拒绝出庭作证的,要运用修订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强制其到庭。线索提供 志平 乔良 庆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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