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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
获准从事幼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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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
获准从事幼托工作

乙肝携带者

获准从事幼托工作

卫生部近日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新《规范》要求幼托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并取消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

新规要求,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且增加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的要求。

新规删去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乙肝携带者今后也可从事幼托工作。但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新规还明确,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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