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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爹犯下拐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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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信息“送养孩子”
收了6.6万元“营养费”
亲爹犯下拐卖罪
中间人牵线,收了6.6万“营养费”

网上发信息“送养孩子”

收了6.6万元“营养费”

不到2岁的孩子成了生身父母的“交易品”。

孩子父亲网上发信息“送养孩子”,收了6.6万元“营养费”后,落下拐卖儿童的罪名。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余河芹

法官释案

收取高额钱财

坐实非法获利目的

本案中,王新“送养”亲生子女,在不认识收养方的情况下,没有考查对方抚养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抚养能力,收取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过高钱财,可以认定王新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故意。王新的行为应当认定其构成拐卖儿童罪。

刘某居中积极联系,并进行先期考察,进而联系双方见面进行交易,并收取2万元好处费。从实质上看,刘某的行为是一种不经手的中转行为,也属于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之一,故二被告人是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

董文玉

网上发信息要“送养孩子”

2008年3月,王新与女友的爱情结晶睿睿(化名)降生了。

儿子的到来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温馨。两人因为感情出现裂痕,选择了分手。

而睿睿也似乎成了王新寻找新生活的绊脚石。

2010年初,刚刚会喊爸妈的睿睿不知道,爸爸王新在网上发了一条信息,称要“送养孩子”,不要钱,只有一个愿望,希望好好抚养孩子。

刘某看到这条信息后,便与王新联系,称自己的表弟夫妇想收养该男孩。

刘某代表收养方,通过电话与王新商定,由收养方支付王新6.6万元“营养费”。

2010年1月,在约定地点,刘某和王新带着睿睿和收养方见面时,被民警候个正着。

王新辩解说,他只是想送养孩子,“6.6万元是刘某提出给的抚养补偿费用,我的行为根本谈不上拐卖儿童”。

而刘某则称,他的行为是帮助别人介绍收养孩子,也构不成拐卖儿童罪。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王新、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二人分别获刑7年和5年。

两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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