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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升学指标主管领导将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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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开始征求意见学校和班级不许设“重点”
下升学指标主管领导将受处分
外出务工子女可就近就读公办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都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禁设“网吧”……这些和孩子教育有关的规定,您都同意吗?

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 裴蕾

关键词:学生

孩子6岁就该上学了

孩子应该几岁上学?

我省拟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都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7周岁。

我省拟明确提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

对于外出务工子女的就学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我省此次提出了详细的规定:随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就业证明、居住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

居住地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或者定点学校,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就读。

同时,作为学校,应当执行学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绝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责令学生留级、停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教育和管理,不得使其监护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如果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或者辍学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关键词:学校

学校和班级不允许设“重点”

“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我省拟不再允许有这样的称谓。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同时,将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推行小班化教学。

为方便农村学生就读,我省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偏远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保障寄宿制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禁设“网吧”

对于中小学校周围的环境,我省也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明确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周边从事五类活动:建设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或者设施;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新建、扩建或者改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电子游戏)场所;其他不适宜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立的场所或者摊点。

同时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

关键词:教师

老师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

为规范教师行为,我省提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

关键词:教育教学

学校禁止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

具体的教学方面,我省提出,学校应当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合理科学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

学校将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占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不得向学校或老师下升学指标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违反这些规定,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想提建议?

4种途径

省政府法制办昨日表示,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2年6月15日前,对该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河南省法规规章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网址:http://www.hnfzw.gov.cn)

2.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

3.书面意见传真至:0371-69699068。

4.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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