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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4版:政法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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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岗回家遇车祸 能认定工伤吗? 荣女士在航海路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员,家住经济开发区的荣女士每天骑电动车上下班。 去年3月8日晚8时15分许,荣女士在经开区第二大街与经南五路交叉口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头部着地,伤情严重。 事发后,荣女士的家人向物业公司报告了此事,希望公司能为其申请认定工伤,不承想等到的却是公司的一纸处罚通报。 “出事时间她应该还在岗上,却在家门口出了车祸,这是严重的脱岗行为。按照公司考勤纪律,我们对她作出了处罚通报。”庭上公司负责人说。 虽与公司多次协商,但荣女士始终无法得到公司的谅解,去年8月9日,她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月16日,市人社局为荣女士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物业公司先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中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昨天,中原区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虽然提交了部分证据,证明荣女士当日提前离岗,但荣女士是在做完保洁工作签到、交钥匙,完成下班手续后离开单位的,且出事地点在回家的路上,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记者 鲁燕 线索提供 王新 若愚 庆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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