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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去年以来,继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出现非法集资事件后,我市也出现了类似事件,一些担保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旗号,假借“投资理财”名义,以高息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致使不少市民上当受骗,给集资群众个人和家庭造成重大伤害,严重损害了我市的省会形象和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非法集资是政府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他们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各种神话,以高息或巨额回报引诱群众参与投资。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三是虚假宣传造势。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理财广告、雇人散发宣传单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投资。四是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大量血的事实和教训证明:非法集资是陷阱,而不是“馅饼”;是侵吞人民群众血汗钱的“绞肉机”,而不是人民群众致富的好门道;是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造福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合法投资行为。 去年,轰动全国的“富姐”吴英案,就是一个非法集资的经典案例,她诈骗的金额高达7.7亿元;河南安阳非法集资案主角、41岁的刘洪飞也因犯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而那些奔着高息而去最终却连本钱也无法收回的投资人则更加痛不欲生,在类似的吴英案、刘洪飞案中,投资人因债台高筑而无奈自杀者有之、妻离子散者有之、倾家荡产者有之……一个“吴英”会“造就”成百上千名一夜返贫的受害者。 按照国家打击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集中行动,着力规范金融秩序,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组织公安机关集中力量侦破非法集资案件,最大限度保护集资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惩犯罪分子。 当前,政府部门正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希望广大市民提高警惕,防范投资风险,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根据我国法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投资理财要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合法正规的渠道。 打击非法集资,创建和谐家园!! 郑州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郑州市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1 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的特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 (一)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的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投资担保、联合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2 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危害 大量血的事实和教训证明:非法集资是陷阱,而不是“馅饼”,其主要存在四大危害: 一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降低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非法集资涉及地区广、人员多、形式多样、资金大,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特别是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假借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的名义,使广大投资者难以区分是正规金融业务、正当民间融资还是非法圈钱,严重威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阻碍国家投融资改革政策的有效贯彻,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是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目前来看,非法集资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退休工人、农民等低收入群体。他们投入到非法集资中的钱可能是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因而参与非法集资不仅得不到回报,还搭上大半辈子的积蓄,他们从经济上和心理上都是无法承受的。因此,一旦资金难以收回后,情绪容易失控,易于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或假借政府招商引资的幌子,用少量资金骗取土地等资源,建设项目或企业刚开工就以政府招商项目或政府重点扶持项目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骗取大量资金,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3 参与非法集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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