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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收“平安费”涉嫌“单位受贿罪”
“平安费”与“保护费”有什么区别
话题:中央财政医疗卫生支出低于三公消费引争议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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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收“平安费”涉嫌“单位受贿罪”

从媒体报道所提供的信息看,警方将这一私收“平安费”的行为定性为“乱收费”,实际上是说不通的。笔者认为,当地派出所已涉嫌“单位受贿罪”。

关于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地派出所警务室作为国家机关,为涉嫌非法赌博者提供保护谋取利益,并由此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明显符合上述规定,应以单位受贿罪论处。

为什么说不适合定性为“乱收费”呢?因为一方面,从收费名目看,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乱收费是指违反现有收费、罚款和集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等的行为,也就是说,这些收费本有依据,只是执行中没能被很好地遵守,或是擅自提高标准,或是私下巧立名目,以至表现出违规和混乱。而黄龙派出所向涉嫌非法赌博者收取“保护费”,其本身就是毫无依据的非法行为,因而定性时就谈不上“乱与不乱”的问题,而是“违法与否”的问题。

另一方面,从费用去向看,一般情况下,乱收费虽然“收”的名目不正,但“花”的去向明确,是有账可查的。而且往往是根据规定一部分上交,一部分留下来自用,上级主管部门只要规范监督检查,很容易发现问题。而单位受贿罪则是将贿赂秘密收归本单位完全占有,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常规检查范围之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据此前报道,黄龙派出所虽然对收费开出收据,但此收据并非当地公安系统统一制式,而属其私自印制,所收费用也未见上交或公开,对照这一点,当地派出所的行为显然更不是乱收费那么简单。

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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