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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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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8月底前增发部分发放到位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根据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综合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记者 辛晓青 实习生 刘欢

调整标准

据了解,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其中伤残津贴中,伤残一级增250元,伤残二级增240元,伤残三级增230元,伤残四级增220元,伤残五级增200元,伤残六级增170元。生活护理费,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1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1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8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配偶增110元(孤寡老人为140元),其他亲属增8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

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补足最低标准

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 (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8月底前发放到位

通知规定,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2年8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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