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1版:中国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广告
“6·29”反劫机英雄机组获重奖
超标采购公车建办公楼可撤职
农民拟起诉镇政府
争夺自己所发现的天价乌木
中国海军今起东海实弹演习
时机地点引发外界格外关注
外交部:决不允许日方对钓鱼岛采取任何单方行动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标题导航 | 郑州日报      
上一期  下一期
超标采购公车建办公楼可撤职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超标采购公车建办公楼可撤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根据条例,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根据条例,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据新华社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