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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5版:时政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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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符合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我市7类人员可优先安置进入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昨日,我市公布了《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 孙娟 A 啥是公益性岗位? 所谓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就业形势需要、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以及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管理办法规定,我市的公益性岗位设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再将公益性岗位名称、人员数量、招用程序和岗位要求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B 哪7类人员优先安置?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4.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另外,公益性岗位应当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不得设置歧视性用人条件。 C 工资待遇咋样?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要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D 咋申请?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当经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各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示。若需在市政府设定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就业人员若严重违反用人(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被劳动教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用人(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予以清退。 就业人员若提出辞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 E 咋监督执行? 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公布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未经政府批准设定公益性岗位的、 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招用人员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费用。 今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若故意刁难拒不受理就业申请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由上级机关给予处理。 而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若擅自设定公益性岗位的;未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核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与事实不符,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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