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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跳楼自杀 医院负主要责任 □记者 鲁燕 精神病人邱先生住进精神病医院不到半个月,突然从医院3楼平台翻越栏杆坠地身亡。 精神病人住进医院自杀了 去年10月20日,53岁的邱先生因抑郁症到郑州市一家精神病医院住院。 11月4日7时许,邱先生情绪极不稳定,大吵大叫。家属多次去找医生,希望对邱先生采取一些措施,均未果。当天9时许,邱先生时而在走廊和大厅里来回走动,时而蹲在地上,后从住院部大楼跑至门诊大楼3楼平台翻越栏杆坠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虽然他精神不正常,可是好歹是个有生命的,我们天天能见到他,而现在……”说起邱先生的离开,其家人一度无法接受这个现实。 家人认为,院方作为专业精神病诊疗医院,在患者病情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未采取适当措施,遂要求医院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31万元在内的共计34万元。 医院:监护权约定不转移 对此意外事件,医院认为,院方收治患者邱先生过程中的诊疗均符合医学常规,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院方律师称。 法院:格式条款无效,医院还得负责 法官李晓理介绍,医院虽和家属在合同书中约定“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但该条规定免除医院责任,加重患者一方责任,属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管理上的不作为和邱先生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邱先生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情况,法院酌定院方承担主要责任(70%),死者邱先生承担次要责任(30%)。经核算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邱先生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4万元。线索提供 辛爽 庆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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