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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
打伤精神病人
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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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
打伤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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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

打伤精神病人

谁担责?

两精神病人在医院里打起来了,其中一名精神病人还被打成七级伤残。

医院仅负治疗护理义务,不负监护责任?

昨天,二七区法院认为,精神病人到了医院,其监护职责已委托给了医院。因此判医院赔偿伤者14万元医疗费。

记者 鲁燕

住院治病被病友打伤

去年3月14日,37岁的谢先生因精神分裂症住进郑州一家精神病医院,在医院封闭式管理病区接受治疗。

同年6月28日下午6点左右,他被病友胡某打伤,造成右眼球破裂出血、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这个医院医护人员每天24小时轮流值班,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病人一旦住进了医院,家长的监护权就交给了医院。”谢先生的父母认为,造成这起特殊事件的发生,医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谢先生的父母说,儿子本来是在这儿治疗康复的,结果不仅身体受到了严重伤害,丧失了自信,还造成了精神分裂的进一步加重,遂将这家医院及打人的胡某告上法庭,要求两家赔偿医疗费、女儿抚养费等40余万元。

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判赔14万元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医院在与病人家属签订的住院合同书中约定“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但该条免除医院的责任、加重患者一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作为精神病诊疗的专业医院,医院对接受诊疗的患者不仅负有相应的诊疗和护理义务,而且负有确保接受诊疗的精神病人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医院未尽到精神病医院封闭式管理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谢先生被打致伤,其管理上的不作为与谢先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作为监护人,曹某将儿子胡某送至精神病医院治疗并无过错,已尽到监护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案情,二七区法院最后确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70%),赔偿谢先生各项费用14万余元。胡某的监护人曹某承担次要责任(30%),赔偿谢先生各项费用6.1万余元。

目前,二被告已提起上诉。

线索提供 辛爽 庆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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