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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以下案件只审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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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订再审议
12000元以下案件只审1次
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强迫购物将被停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昨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简称“三审稿”)进行第三次审议。三审除对恶意诉讼的被侵害人规定了救济制度外,还适当延长了举证期限。根据会议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审议了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旅游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

恶意串通 拟被追刑责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第三方财产,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些都属于恶意诉讼的范畴。现实中,借贷纠纷和离婚案件中,这种恶意诉讼时有发生。

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对恶意诉讼,除应该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诉法中规定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针对上述情况,草案三审稿在此前修改稿中规定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对第三方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利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期限 可适当延长

据了解,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强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责任,也要重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的答辩义务,杜绝被告搞证据突袭,否则应允许原告依法对其所提供的证据采取补证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显不公正。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未实行强制答辩制度,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答辩,庭前不能固定争议焦点,原告只能单方面地凭自己对案件本身及运用法律的理解进行举证,难免有举证不够全面的地方。

有的常委委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需要当事人在诉讼中及时提交证据,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举证期限的规定。

据此,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该证据。

小额诉讼 拟一审终审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草案还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

草案还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的门槛,由二审稿规定的1万元,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三审稿规定的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另外,二审稿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案件”。

公益诉讼 “个人”仍靠边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并没有对此前争议较大的“公益诉讼”主体问题在二审稿的基础上作太大改动。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目前,学界围绕“谁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这一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建议,民事诉讼法应当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因为公民也有权利管理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有责任保护这些利益不受侵害,这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同时,亦有学者建议将检察机关列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其主要理由在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同公民和环保组织相比,检察机关不仅拥有一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化队伍,还享有调查取证等诸多职权,能有力地抗衡强势被告,取得胜诉。

三审稿基本上用了二审稿的表述,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法草案>>>

旅行社违约将支付旅游者赔偿金

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草案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引进外来物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草案明确了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和养殖,合理施用肥料、农药及处置农业废弃物等,防止农业源污染环境。禁止将含有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施入农田。

草案将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的一条原则性规定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草案新增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同时,对应条文修改,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内容。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相应完善了企业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责任制度。

精神卫生法草案>>>

对精神障碍患者姓名肖像等应保密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隐私保护不能笼统规定,应尽量明确具体。二次审议稿在该条款中增加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精神障碍鉴定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进行,其性质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此外,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也高,对患者不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针对这些意见,草案作出修改,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并删去了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

新闻延伸

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并曾于2007年进行过一次“小修”。时隔20年,民事诉讼法迎来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

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

此后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12月1日,共有788人提出8030条意见。此外,还收到社会公众来信60封。

今年4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等。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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