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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微博侵权判决生效
只因一笔4000元的业务
被告赔1万元还要在网上公开道歉

只因一笔4000元的业务

被告赔1万元还要在网上公开道歉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若公民个人以公司或者个人的名义以泄私愤为目的,通过微博、博客等网络平台散播对他人不利的信息,则构成网络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被告沈某及所在企业被浙江余姚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0800元,同时在网上发表赔礼道歉的博文。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微博侵权判决生效案件。

业务纠纷,被告在网上发了一篇博文

沈某,慈溪市一家五金企业的总经理。张某,余姚市一家工具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两家公司从2009年开始,一直有业务往来,五金企业给工具公司提供货物,工具公司一般在收到货物和发票后再付款。

2011年1月,余姚工具公司与慈溪五金企业发生了一笔金额为4257.60元的业务。合同约定,余姚工具公司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合同复印件及货物进仓单60日内付款。

慈溪五金企业按约定,于2011年1月供货,并于3月7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然而,慈溪五金企业表示,在开具发票后,其向余姚工具公司催讨货款,经理张某竟对催款置之不理。

五金企业的经理沈某以为工具公司如此这般显然是一种赖账的行为,很是气愤。2011年3月31日,沈某先是在五金公司所有的百度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博客上发表《税务部门是老赖和骗子的帮凶》。

之后,有新浪微博的用户将相关内容进行了转载。

而事实上是,2011年6月10日,工具公司就已经将货款打到了对方账户上。但是由于未将付款凭证告知慈溪五金企业,沈某误以为对方尚未付款,所以博文的内容也一直挂在网站上。

2012年3月29日,工具公司向余姚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沈某的网络博文,内容不仅失实,而且使用诋毁语言,恶意攻击。

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赔钱赔礼

由于案情复杂,原被告双方对于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存在名誉损失等存较大争议,余姚法院分别于4月19日、5月30日、7月16日,3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沈某在其博文中未全面、客观地载明原告工具公司与被告五金企业之间的买卖关系及合同约定的内容,使用了不当的言辞,对工具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其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余姚法院判决:被告沈某及五金企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天内在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博客上发表向原告工具公司赔礼道歉的博文,同时赔偿原告工具公司经济损失10800元。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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