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8版:关注钓鱼岛 动态 上一版3  4下一版
日外相称
不可能重新考虑取消“购岛”要求
野田要求
日自卫队
做好“万全准备”
我国印发
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
是两岸同胞的共同责任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标题导航 | 郑州日报      
上一期  下一期
我国印发
《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

记者12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为加强我国领海基点保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国家海洋局11日印发了《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

国家海洋局表示,领海是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一个国家对领海拥有和领土同样的主权,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由各相邻领海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目前,我国政府共分两次公布了我国部分领海基线及基点的地理坐标,一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共7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二是2012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和1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要求,国家应对领海基点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特别保护。为了指导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工作,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本办法。办法规定,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指导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和保护工作,具体选划工作由领海基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办法还对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了规范。

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根据海岛保护法和《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的要求,抓紧开展我国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工作。保护范围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的监视监测与评价,各级海监机构将对保护范围实施监督检查,以切实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新华社电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