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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建言

推进社区自治

方能化解物业与业主矛盾

□陈才(上海)

8月31日,龙湖物业发布物业标准白皮书。这是国内第一次有物业企业向社会公开发布管理和服务标准。龙湖集团物业管理部总经理周洪斌告诉记者,中国的物业管理大多只有对物的管理,缺少对业主的服务。这种状态影响了物业公司跟业主之间的关系。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断水断电等冲突不断出现。(9月19日《中国青年报》)

从法律层面上讲,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物业公司是“管家”,业主是“主人”,物业公司受业主之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按理说,双方不该出现大的矛盾。

可在现有模式下,从一开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就埋下了矛盾的种子。据统计,我国超过七成的物业公司都有开发商背景。由于是开发商指定前期物业,我国的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很难自行选择物业公司,也很难选择服务和价格,即使对既有的物业公司不满意,也难以将其换掉。另一方面,由于业主对社区管理的参与兴趣不大,所以业主委员会很难成立,即使成立了也不稳定。这种状况下,业主只能被动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和价格。

然而,这真不仅仅是一个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让业主回归“主人”身份,让物业公司尽“管家”之责。在此意义上,唯有尽快创造条件,扩大社区自治的范围。换言之,必须由广大业主通过组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确立自治规范,并可自由聘请物业公司来为社区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事实上,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还带着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物业公司还承担了很多政府管理的责任。而在市场经济时代,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管理的责任应回归街道和居委会,而物业公司,就该是一个单纯的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道理很简单:只有让物业公司变成一个“可选”的服务者,“业主”方能回归“主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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