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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案例成为我省法院今后审判“标尺”
“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问题有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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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案例成为我省法院今后审判“标尺”
“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问题有望解决

七大案例成为我省法院今后审判“标尺”

“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问题有望解决

2009年7月20日,杭州西湖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杭州飙车案主角胡斌有期徒刑3年;仅3天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醉驾案造成4死1重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

同样的两起交通肇事案,一个被判决了死刑,一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一度引起了许多人的热议,“同案不同判” “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何时能解决?

今后,这类问题在我省法院有望解决。

昨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7个参考性案例,这些案例都来自我省各级法院审判实践,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法律统一适用有示范意义的“瘦肉精案”刘襄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也有行政机关违法拆迁,强制转移当事人财产并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等,这些参考性案例的发布,对今后法官判案有了“统一的裁判尺度”。

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这7个参考性案例,“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从裁判思路、裁判方法、裁判效果及裁判所体现的司法理念上以案例为参照,作出公正的裁判”。记者 鲁燕

1

案例

平顶山矿难致76人死亡事故案

示范作用:该案是国内第一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刑事犯罪的案件。

裁判要点:明知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下,长期置井下矿工于高度危险之中,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积极、主动行为,最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以下简称新华四矿)系私营企业。

2009年9月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9月7日,新华区煤炭工业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禁超人员入井作业。9月8日,侯民等人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误导瓦检员送风排放瓦斯,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2006年之后, 李新军接任新华四矿矿长,韩二军受让该矿股权并任技术副矿长,因该矿尚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

裁判结果:李新军和韩二军两名矿长被判死缓。

2

案例

瘦肉精案

示范作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对于震慑食品安全犯罪,遏制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要点:行为人明知使用食品添加剂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为攫取暴利,大肆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专供生猪食用,致使大量含有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成分的猪肉流入市场。

裁判结果:刘襄被判处死缓。

3

案例

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

示范作用:旨在解决玩忽职守罪中特殊犯罪主体及“情节特别严重”认定问题。

裁判要点:被国家机关聘用代表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具体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但疏于职守,对报检出境的生猪应进行瘦肉精检测而不检测,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不消毒,即违规出具“三证”,情节特别严重,致使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南京市、济源市等地,且部分生猪喂养了瘦肉精。

2011年3月15日被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曝光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沁阳市法院判王二团犯玩忽职守罪,获刑6年,杨哲获刑5年,王利明获刑5年。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焦作市中院维持原判。

4

案例

刑事未成年人抢劫罪

示范作用:刑事未成年人抢劫罪缓刑适用禁止令,缓刑期限内不得去网吧、游戏机房玩。

裁判要点: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诱发其犯罪的原因,在宣告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从事与诱发犯罪相关的行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遵纪守法,减少重新犯罪的机会。

基本案情:2010年7月27日中午11时许, 小董、小宋伙同小王(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平顶山市一社区,持刀对被害人张某和王某实施抢劫,将张某的5元现金及一部手机抢走,后将所抢手机卖掉,赃款被几个人用于上网。

裁判结果: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判决,认定小董、小宋犯抢劫罪,分别判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禁止小董、小宋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如违反上述“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5

案例

交警简易程序处罚案

示范作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可由一名交警实施,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由一名交警签字,符合规定。

裁判要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可以由一名交警实施。基于对公职人员执法的基本信任和交通管理的效率性要求,在执法目的正当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执法交警现场目击的交通违法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2007年12月9日上午10时许,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卫东大队(以下简称卫东大队)民警赵武恒等二人执勤时,发现李仁有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民警赵武恒以李仁有未系安全带违章为由,当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以50元罚款。李仁有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后李仁有以处罚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不清、冒用当事人签字、车型错误、有作假嫌疑、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属乱处罚为由,向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过路费、燃油费等损失500元,精神损失费200元。

裁判结果: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判决维持卫东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平顶山市中院维持原判。

案例

6

诉郑州市中原区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

示范作用:行政机关在违法拆迁过程中,强制转移了拆迁户的财产,但没有尽到慎重、妥善保管被转移物品,确保被转移物品完好无损的义务,对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裁判要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主张损失的证据及数额有异议,但当事人已穷尽举证义务,且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无法进一步举证的,在行政机关不能举出充分证据否定行政相对人主张的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2000年3月22日,中原区政府将禄先生、邢女士在建设西路107号院的私有房屋违法强行拆除,在拆除之前中原区政府组织公安局等多个部门对禄、邢及其家人限制人身自由或强制带离现场,并将家中物品异地扣押。

禄、邢二人要求中原区政府返还被转移物品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中原区政府、中原区拆迁办等返还价值200万余元的物品。

裁判结果:郑州市中院判决:确认中原区政府扣押禄、邢财产的行为违法;中原区政府返还禄、邢现存被扣押财物,并赔偿二人财产损失187万余元。

河南省高院于2009年做出行政判决,确认中原区政府对禄、邢二人财产所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中原区政府将资产评估报告书所显示的现存财产返还给禄、邢二人,并赔偿二人187万余元。

案例

7

诉许昌响当当食品有限公司、杨绍卿等相邻关系纠纷案

示范作用:旨在解决因业主私自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途所带来的纠纷。

裁判要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

基本案情:从2008年2月开始,杨绍卿、杨会刚、杨会卿3人和杨尚举将自己居住的4套房子交给响当当公司使用。该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从事业务接待、开例会、做操、唱歌,在小区内进进出出,致使张孝仁等17名该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张孝仁等17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响当当公司、杨绍卿停止在小区内的经营;判令杨会刚、杨会卿给予协助,将房屋恢复住宅用途。

裁判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响当当公司、杨绍卿停止在该小区内经营;杨会刚、杨会卿给予协助,3人将房子恢复住宅用途。

要充分发挥参考性案例对审判的指导作用

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生动形象的案例要比生涩的法律条文更容易被普通老百姓接受。发布的第一批七大参考性案例,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遏制司法腐败。”

王韶华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用活用好参考性案例,准确理解和把握每个案例提炼出的裁判要点、确定的裁判规则、反映的法律精神、体现的价值取向。“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从裁判思路、裁判方法、裁判效果及裁判所体现的司法理念上以案例为参照,作出公正的裁判。”

因为有这样一批参考性案例的指导作用,今后,我省法院“同案不同判” “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将有望克服。线索提供 孙志平 庆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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