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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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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下发通知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记者 裴蕾 实习生 田冰姝

本报讯 我省将在生物多样性丰富、国内外有较大影响、保护价值较高的地方新建一批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并支持有条件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市级或县级自然保护区,扩大全省自然保护区面积……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据悉,截至目前,我省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33个,初步形成类型较为齐全、布局较为合理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生态保障。

《通知》强调,要以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为前提,从严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因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要从严控制缩小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确保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严禁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或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我省要求,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违法活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遏制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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