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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董艳竹 本报讯 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昨日,市政府对外公布《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学校、医院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每隔5年要进行一次鉴定。《办法》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影响房屋安全的九“不准”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严禁9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擅自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降低房屋底层室内标高;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学校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要进行鉴定 什么样的房屋需要进行安全鉴定?对此,《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地下停车场库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 (三)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四)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事故,房屋出现结构损伤的。 (六)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距离基坑、基础施工开挖深度二倍范围内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其中,第(一)项的房屋应当每隔一年进行一次鉴定;第(二)项的房屋每隔5年进行一次鉴定;第(三)、(四)、(五)项的房屋应当在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出现时,及时申请鉴定;第(六)项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基坑、基础施工开挖前委托鉴定。 危房治理期间不得转让或出租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当按照哪些标准?对此,《办法》指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延长鉴定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书面说明。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报告按规定报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对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要停止使用;对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要整体拆除。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作为周转用房。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设置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栏或者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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