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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决议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闭幕
任命冯明杰为郑州市审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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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决议
(2012年10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者精神,增强青年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维护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议:

一、建立健全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队伍。青年志愿者组织是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专门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青年志愿者是在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并注册,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未满16周岁的青年志愿者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青年志愿服务。

郑州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在共青团的领导下,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市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各县(市)区青年志愿者组织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成立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应当向郑州市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注册备案后,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二、认真做好青年志愿者的组织和培训工作。青年志愿者组织可根据不同专业和服务对象需要向社会招募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或组织向社会招募青年志愿者的,应当委托青年志愿者组织进行。青年志愿者组织招募青年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青年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青年志愿服务时,应当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对青年志愿者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相应的误餐、通讯、交通补助和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帮助青年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青年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青年志愿者组织及青年志愿者的服务认定由接受志愿服务的对象对志愿服务进行评价并签名,各县(市)区共青团组织落实审核后加盖公章,报郑州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备案登记。

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幼、帮残助弱、支教助学、医疗卫生、科技推广、环境保护、抢险救灾、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服务等社会公益服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制定、完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制度,负责招募、登记、培训、管理、考核青年志愿者,组织实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建立青年志愿服务档案,制定青年志愿服务评价制度,根据青年志愿者要求,开具青年志愿服务证明,筹集、管理和使用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青年志愿者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和非法活动。青年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青年志愿者个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告知所属青年志愿者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四、依法保障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求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所在青年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青年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有偿还能力的青年志愿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侵占、私分、挪用青年志愿服务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志愿服务的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侵害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名义、青年志愿服务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力支持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由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基金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专款用于青年志愿服务事项,并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经费支持。条件具备时,成立由政府支持的青年志愿服务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公益性捐赠。各级人民政府、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其他对青年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青年志愿者组织及青年志愿者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对本单位员工参与青年志愿服务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任用、录用、录取有青年志愿服务经历者。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公益宣传。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与帮助的活动,参照本决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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