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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3版:郑州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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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追踪 】 市民要求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的主张获支持 法院判决,自来水公司限期履行公开义务 等了5个月的水表“身份证” 这次真的要公开了 想看看自家的自来水表的首次检定证书,家住西郊的王女士今年3月向郑州市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然而,等了5个月她都没有得到答复,王女士遂将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见9月21日AA04版)。 昨天,一个让王女士期待的消息来了,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自来水公司败诉,其有义务提供水表首次检定证书。 昨天正是一审判决正式生效的日子。记者 鲁燕 想看看水表首次检定证书 她又是申请又是打官司 王女士在西湖春天小区住了快7年。 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听说居民家的生活水表首次安装时必须进行强制检定,“像我们居民家用的自来水表,一般表的口径在15~25毫米,使用6年必须强制报废,我家的水表都用了快7年,早该换了。” 她的问题随之来了:“那我们家的水表有没有检定报告呢?” 在得知自来水公司有这方面的资料后,她于今年3月向自来水公司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5个月过去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王女士通过阅读行政法律法规,发现自来水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 今年8月7日,她状告自来水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自来水公司对自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公开水表信息于法有据 自来水公司限期履行 一审庭审时,自来水公司辩称,在查看王女士小区内的水表时,发现水表外面金属部分生锈,查看不出编号,因此无法确定编号,也就无法确认具体的首次检定证书。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王女士向自来水公司申请的自家生活用水表首次检定证书属于自来水公司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自来水公司应予公开。 自来水公司声称自己没有水表检定职能,但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自来水公司在王女士提出申请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定职责。 法院一审判决,责令郑州自来水公司对王女士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作出答复。 由于双方没有上诉,昨天,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公共企事业单位有义务“信息公开” 主审法官荆战武解释说,国务院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其中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 考虑到这些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条例》特别规定,这些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线索提供 若愚 穆童 进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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