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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红盾行动再出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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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红盾行动再出重拳
郑州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岳希忠详解“双打”行动

日前,市工商局决定,自11月10日起,利用近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原红盾打击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的“双打”行动。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岳希忠。

行动具体包括:打击在烟酒市场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严厉查处白酒、红酒、啤酒市场的商标侵权、假冒伪劣行为以及名烟名酒等商品回收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以网络传销为重点的传销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高科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等形式的各类传销行为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居住和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同时认真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有效整治烟酒市场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效遏制网络传销增长势头,有效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打击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记者:什么是商标?什么是注册商标?

岳希忠: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岳希忠:商标是企业及其商品的一种标志,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企业的形象及声誉。拥有一个好的商标,特别是知名商标,就等于拥有了消费者,拥有了市场,拥有了巨大的、无形的经济利益。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增强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增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维权能力,形成自觉抵制侵权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崇尚创新、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记者:为什么要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岳希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可能暗示使用该标志的企业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误购,以非法方式掠取了商标注册人应得的市场份额,侵占了商标权人的利益空间,获取了大量的非法利润,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不仅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拥有商标专用权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后果严重,危害极大。

记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危害有哪些?

岳希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记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岳希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记者:打击商标侵权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记者:请对名烟名酒及礼品回收行为谈谈您的看法。

岳希忠:我国有严格的烟酒及食品流通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权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由此可见,商品经营者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私自从市民手中收购烟酒、食品及其他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物品回收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关于打击传销违法行为

记者:请问什么是传销?哪些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岳希忠: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记者:传销组织者常用的骗术有哪些?

岳希忠:传销组织者常用的骗术主要有4种:一是“温情感化术”。以温情脉脉的表象软化人的戒备心理,对新加入者一般都派异性接站,见面后主动为你服务,一路上谈理想,谈事业,谈感情。到了传销人员住的地方,先加入者都会热情接待,周到服务,让来人有种温馨的感觉。二是“暴富冲昏术”。以“一夜暴富”的蛊惑冲昏你的头脑。“洗脑”课程的核心部分是“新市场营销计划”,讲发展会员与获利之间的“几何倍增关系”。讲“投入3800元,一两年就赚380万,投入69800元,一两年就赚1040万”。充斥着“一夜暴富”蛊惑性的理论,让听众热血沸腾,觉得只要交几千块钱成为会员,成功是迟早的事情。三是“加热催化术”。让你时刻处于狂热状态拒绝冷静思考。事实上,传销组织“一夜暴富”的理念充满漏洞,只要冷静地想一想,其荒唐逻辑就不攻自破。但传销组织不断地给已经发昏的头脑“加热”,根本不让你有冷静思考的机会,下课时集体活动,上课时轮番发言,时间被安排得满满的,不给思考的空间,把传销人员变成一个全盘接受人家灌输观点的机器。四是“鬼迷心窍术”。让人以为自己真的提高了。在传销组织当中,每个人都有许多上台发言的机会,台下的人会为其鼓掌、喝彩。每次上课的时候,大家都认真记笔记,出现在黑板上的“暴富理论”、“提高自身品位”等概念以及各式各样的公式营造出“刻苦攻关”的幻象,让传销参与者觉得自己真的是在接受一项全方位的免费培训,几乎不用另外花钱就能不知不觉地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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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33 2012-11-21 00:00:00 三 中原红盾行动再出重拳KeywordPh郑州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岳希忠详解“双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