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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5版:郑州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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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投保,次日零时生效”是个潜规则 法官提醒:买保险一定要搞清生效时间 张强、张成兄弟买了交强险不到两小时,回家路上便发生了车祸。保险公司却以“当日投保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赔。 尽管最后法院认定“交强险在投保时即时生效”,兄弟二人胜诉,可是,“当日投保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生效”的“潜规则”,依然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记者 鲁燕 线索提供 若愚 王莹 王帅 买保险不到两小时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今年6月2日,兄弟二人在中原路一家4S店买了一辆小轿车,回家途中,不慎将一位老太太撞伤。 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张强负全责。 老太太将肇事司机张强、车主张成和保险公司告到中原区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2万元。 得知伤者索赔近12万元,张强十分懊悔,不过,他马上又看到希望,“因为车祸发生前,我已经办过交强险了,自己应该不需要承担太多的赔偿责任。” 第一次开庭,看着保险公司拿的投保单上的内容,张强、张成二人有些说不出话来,根据投保单的期限显示,生效时间为6月3日零时,而车祸发生在6月2日18时。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保单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理赔 “合同里咋还有这么一条?签字的时候,保险公司也没说有这项内容啊?”兄弟二人有点傻了。两人认为,买保险就是为了关键时候保险公司能够分担风险,“要不买这个保险干啥?” 法院审理认为,保单虽然注明了从2012年6月3日零时起生效,但该项内容属于其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该对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明确说明,投保人在被告知后,有权选择将保单改为即时生效。由于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认定案中的交强险合同在投保时即时生效。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万余元,张强赔偿4.8万余元。 提醒 不要掉进“裸险期”陷阱 主审法官王斌解释说,事实上,对于保险期限引起的争议,中国保监会早就有过明确的规定。 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专门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保险期限:一是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限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险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另外一个,就是出单时在保险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限起止的具体时间。 王斌说:“因保险公司大多出于自身利益,一般都不给投保人提示,因此,现在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生效时间,大都采用的仍是零时起保制的格式条款。”投保者应该注意在签订保单时,问明是否存在这样的条款,以便选择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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