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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每5年要做安全鉴定
政府将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普查

目前,我市有相当数量的房屋达到了设计使用年限,房屋超期使用现象严重,这些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昨日下午,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在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记者 鲁慧

新规一:房屋安全“动态化”

政府将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普查

据介绍,该《办法》完善了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对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进行了规范,为实现动态、无缝隙监管奠定了基础。规定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普查,实行房屋安全动态管理。

新规二:房屋安全谁负责?

房屋所有权人将是安全责任人

《办法》同时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承担责任。规定了房屋管理人应当承担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制止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配合做好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等责任。规定了房屋使用人应当承担合理使用房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的责任。

《办法》还规定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对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行为和房屋装修的审批及登记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新规三:房屋安全鉴定如何做?

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每5年进行1次鉴定

《办法》对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八种情形及委托鉴定限期进行了明确。除规定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每隔1年进行1次鉴定,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每隔5年进行1次鉴定外,还对房屋出现结构开裂等危及使用安全、 拆改主体结构,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出现结构损伤以及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距离基坑、基础施工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房屋提出了鉴定要求。

新规四:危险房屋咋整治?

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经批准可减免危房治理费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危险房屋的治理措施及其适用情形,明确了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在治理期间的防护义务和禁止行为。对危及公共安全、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治理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确有困难无力治理的,规定由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为治理,代为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对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经批准可予以减免,体现了政府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

《办法》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房屋建设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房产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列举出五种情形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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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93 2012-11-23 00:00:00 五 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每5年要做安全鉴定KeywordPh政府将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普查《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